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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上系統神學:人論(四)

belief1 上期與大家談過“人的構成”,今期集中談論“罪的本質與影響”。
5 罪
 5.1 罪的本質
  5.1.1 名稱
   • 表達原因:無知 ignorance
          錯誤 error
          疏忽 negligence

   • 表達性質:不中“的”(靶子) missing the mark
          過犯 transgression
          不正 iniquity/lack of integrity
          反叛/背逆 rebellion/treachery
          歪曲 perversion
          不敬虔 irreligion
          可憎惡 abomination
   • 表達結果:罪疚 guilt
          邪惡 evil
          困擾 trouble
  5.1.2 基本意義
    • 與神的道德律法相違,包括積極的與消極的:
    - 積極:違背神的律法
    - 消極:缺少了神的義
   • 形態:行動、思想、內心狀況
   • 表現:肉體的喜好、自我中心、取代神的位置
 5.2 人犯罪的事實
  5.2.1 概說
   聖經沒有明說罪的來歷,但卻清楚地記載了人犯罪墮落的事實。
  5.2.2 創世記第3章的記載
   • 保羅以創3章與耶穌基督作比較(羅5:12-21),足見它是歷史事件而不單是象徵性的記載。
   • 其表達方式包括了四個真理(皆以代表方式出現)
    - 生命樹:表達生命(life)
    - 分辨善惡樹:表達考驗(probation)
    - 蛇:表達試探(temptation)
    - 肉身衰敗:表達死亡(death)
  5.2.3 羅馬書1至3章的記載
   • 人的罪的性質
    - 不去認識神
    - 不以神為神
   • 結果
    - 落在各種罪行裏
    - 招致神的“任憑”的審判
    - 因而成為絕對無望的人
    - 基督的救贖也因而是絕對必需的
 5.3 人犯罪的原因
  5.3.1 一般的說法
   • 人的內在動物本性:因此可以藉著進化解決
   • 人內在的焦慮:因人是自由而又有限的
   • 人與人之間的隔離:因此要改變人的態度
   • 經濟壓力:因此要推行社會改革/革命
   • 社會壓力:因此要改變人的社會條件,如教育等
  5.3.2 聖經的說法
   • 因人的慾望:追求享受、擁有、成就
   • 以不正當的方法滿足慾望,就帶來了罪
 5.4 犯罪的結果:隔離/隔絕(alienation)
  5.4.1 與神隔離
   • 失去神的喜悅
   • 帶來了罪疚:懼怕神的審判
   • 面對神的懲罰:管教與報應
   • 死亡:
    - 肉身的:身體的衰殘(創3,創5,林前11:30)
    - 靈性的:與神隔絕
    - 永遠的:永遠沉淪
  5.4.2 與己隔離
   • 成為罪奴
   • 逃避現實:否認罪的事實
   • 自我欺騙
   • 自我中心
   • 不安與遲鈍
  5.4.3 與人隔離
   • 追求競爭,壓倒別人
   • 反叛:不服權柄
   • 無法愛人
   • 無法體諒別人
  5.4.4 與地隔離
   • 生態受破壞
   • 環境被污染
 5.5 罪的嚴重性
  5.5.1 影響範圍:普世性(universal),無一倖免
  5.5.2 強烈程度:人完全墮落、完全敗壞(total depravity),無法自救
  5.5.3 關於原罪的問題
   • 意思:墮落的狀態(state of depravity)
   • 不同的觀點
    - 伯拉糾主義(Pelagianism):人有行善的能力,故否認人有原罪。 
    - 亞米紐斯主義(Arminianism):繼承伯拉糾主義,認為人可以選擇行善與否,因此反對人有罪疚(guilt)。
    - 加爾文主義(Calvinism):人在亞當裏面犯罪,繼承了犯罪的天性,故此人有原罪與罪疚。
  5.5.4 綜合的看法
   • 人在亞當裏犯罪,因此繼承了原罪。
   • 但人不是因原罪而沉淪,是因為人的確犯了罪。
   • 人犯罪後,罪疚就產生。
   • 因此,罪疚是事實,雖然人不一定感覺到。
 5.6 罪的社會性層面(social dimension of sin)
  5.6.1 瞭解社會性的罪的困難
   • 人似乎沒有參與其中
   • 人本身的社會地位影響其觀點
   • 保護群體的利益,因此看不見群體的自私
   • 不在受害群體中,無法瞭解其中情況
    個人  不良行為(罪行)  使另一個人受害
    群體  不良行為(罪行)  使另一群體受害
  5.6.2 聖經的資料
   • 世界對神敵對
   • 人為的權勢很多也與神為敵
   • 個人犯罪也影響群體:如亞干犯罪(書7章)
  5.6.3 克服社會性的罪
   • 個人的重生───福音的大能(羅1:16)
   • 改革:社會與政治
   • 暴力革命與聖經的基本原則不符

思考問題:
  人的罪是個很嚴重的問題,可是人一般上都輕鬆看待它,原因是:
  (1) 罪是普及性的東西──你有、我有、他有、人人有,因此就覺得平常,甚至以 為這就是常態,應該是這樣的,沒有才怪呢。罪只不過是一些自然的“瑕 疵”。
  (2) 人靠自己無法解決罪的問題,因此默認對它無計可施、無可奈何,以為必須要 與它長久“同屋共住”,因此不去想要怎樣解決它。
  (3) 有些人以為可以用立功勞的方法解決罪的問題──將功贖罪,所以,即使是有  罪這東西,也不是什麼大不了的事情。
讀者們,不知道你也是這樣想嗎?如果是,聖經告訴我們一個好消息,人的罪是可以得到赦免、洗淨的,人是不必與罪為伴的,人的功勞是無法解決罪的問題的,只有耶穌在十字架上所付出的代價,因著人的信能解決罪的問題,你信這話嗎?
進階參考書目:
李振群,《系統神學綱要》。新加坡:作者訂裝,1995年三版。
雷歷:《基礎神學》。楊長慧譯。香港:角石,1996。
Ryrie, Charles C. Basic Theology: A Popular Systemic Guide to Understanding Biblical Truth. Chicago: Moody Press, 1999.
註:本文部分內容獲允引用李振群博士著《系統神學綱要》一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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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傑華牧師:新加坡聖公會聖三一堂牧師, 達拉斯神學院神學碩士
(「人論」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