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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故想「先註冊,一年後才結婚」,是否可行?


A 我因不清楚你們的現今實況,直覺上會問是甚麼阻攔你倆不能現時結婚?若是雙方都情投意合,得了神的引證,又一切準備好了,那麼你們大可以結婚,向移民局申請居留權;若還有其他阻滯仍未準備妥善,那又何必催促一個尚未預備好的婚姻呢?

B 一個真正的婚姻除了滿足聖經上的要求外,還有文化上和法律上的要求。聖經上的要求包括有:一夫一妻、長廂廝守、至死不分、成婚(consummation)(創二24, 25; 太十九1-9);文化上的要求包括有:地方習俗的禮儀、公開的宣告及承認…等。

C 聖經、文化和法律上的要求,三者都要並重,同期完成,才是一個婚姻。從這個角度來看,似乎你們是把整個婚姻決定延伸成一年長的過程。當你們這樣處理婚姻大事時,未免把自己的婚姻和靈命陷於不必要的試探當中,甚至會妥協了基督徒當有的見證。

1. 雙重身份,妥協誠信:在成為「紙上夫妻」後至行禮結婚的這一段期間,你們要過著雙重身份的生活。對政府,你們要多方提出證明是同居的夫妻;但在眾人面前,卻仍是未婚夫妻的關係。嚴格來說,你們實在是欺騙著移民局。

2. 複雜事情,自找麻煩:事實上移民局也很精明審慎,能充份掌握可靠資料來辦理移民婚姻的個案。在這提證過程中,你倆未免要隱瞞說謊、因形勢而要在未有充份考慮和準備下作夫妻間當作的事宜(如同居、聯名財務戶口,房產地契…等),甚至鹵莽地偽造文件。這些一旦給移民局查出真相,還有礙日後真真正正結婚後要辦理的手續。

3. 心理壓力,陷入試探:雙重身份的生活不好過,臨急作的決定更顯徬徨,在這情感和意志脆弱的階段,又要符合移民局的要求,本已妥協了聖經的標準,很容易在不自覺下低降低了防線彼此過份親熱,超越了神所容許的界限。

4. 抵押將來,未知兇吉:在這一年間,無人能預料事情將會怎樣發展。倘若其中一方改變初衷或遲疑不決,未能在所預期的時限內進行婚禮,那末,你們是否準備好要辦理離婚的手續?在我所認識的朋友中,的確曾發生過這樣的情節。 

5. 美中不足、潛奪喜樂:就算一切「順利」,一年後如期結婚,婚禮上彼此委身理當是歡樂的一刻,但因你倆在一年前在律法上已許配了給對方,如今又加上籌備婚禮所帶來的壓力,心理上總會覺得這婚禮只是為了在親友面前做場戲似的,整個禮儀就失掉了原本的意義,無形中削弱了應有的喜樂感。

如此看來,「先註冊,一年後才結婚」是弊多於利,因為不但把自己的婚事,甚至靈命也冒著不必要的險,所以,還是勿為貪圖一時的便利而作出糊塗的決擇,有失聖徒當有的見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