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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知道主所託付傳福音的責任,但總提不起勁去實行,傳福音也看不到甚麼果效,經常內疚和自責,當怎麼辦?


這是一般信徒常遇到的經歷,讓我從「傳福音」和對主的命令的認知程度來解答你內心的困擾。
一. 傳福音是一個過程。
第一次聽聞福音就會決志信主的只屬小數,一般人通常要接觸多次才會相信。曾有保險公司的調查發現,一般顧客平均要經過經紀推介七次才會購買人壽保險。我們活在後現代思潮衝擊下,人與人之間互相猜忌和不信任,因此可能要經較長時間的「傳」才能令對方相信。

二. 傳福音是團隊的職事。
「傳福音」既是一個過程,就須用團隊精神來看整個職事,一個接一個的去跟進未信者,時候到了必有收成。這也正是耶穌所講的收割與撒種的道理(約四36-38)。

三. 傳福音要按部就班地把對象引領到主的面前。
福音對象對福音的興趣,學者把它分成不同的階段:從抗拒開始,然後是初步接納、尋索、衡量、相信、到最後的決志。傳福音是把人從一個階段引領至另一個階段,在不同的階段要採取不同的方法,而且會帶來不同的效應。故此每一個過程都必須求神賜智慧來識別合宜的方法和技巧(參西一28),漸進式地進行。

四. 傳福音要用不同的方法與技巧。
口傳是「傳福音」過程其中的一環,還要加上信徒和教會整體的見證才能有影響力。嚴格來說,神給信徒的福音使命有兩方面:(1)使萬民作主的門徒(太廿19-20);(2)為主作見證(徒一8)。兩個命令都不是狹義地單指用口宣講救恩真理。神所要求的是要有得勝的生活形態來配合傳福音的方法;換句話說,是用生命去見證(being)過於工作(doing)。不論我們同意與否,在信主那一刻我們已經「成了」主的見證人,不是要去「做」主的見證人。唯一我們能選擇的是要成為一個成功或是失敗的見證人而矣。所以,信徒整個生命的取向都成了「傳福音」的基礎。身傳和口傳相輔相乘,是同樣重要。 

五. 傳福音是每位信徒的責任,但叫人悔改歸主是聖靈的工作。
這並不是說,當我們用合宜得體的方法和技巧,又加上生命的見證時,福音對象就一定能被提升至另一個階段,直到決志。人在神所賜的自由意志下,因著某些原因可滯留在某一階段而拒絕被提升,甚至可以選擇下降到更低的階段。在「傳福音」的事工上,只要盡上個人的責任,信徒就可向主交賬,不要用是否經由你帶領人「決志」來衡量得失。耶穌也並非每次傳道都有人信主;決志與否,是他人自由意志的抉擇。

有了正確的「傳福音」觀念,又了解神的命令,最後是要看你個人的恩賜、能力、際遇和負擔。這些因素或多或少會影響你在「傳福音」整體職事上所扮演的角色和活躍的程度。若然神讓你有效地去幫助福音朋友認識救恩,你就要在這方面忠心,不必因「沒有人決志」而受困擾,甚至內疚。也無須因為從未向福音朋友從頭到尾講解過全套的《得救四部曲》而自責。若你具備關心人靈魂的心,又曾經領人到主面前,這就是「傳福音」。至於你的行動是否能帶出果效,可以看參考書和找屬靈長者的指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