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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督徒可否為別人作保?

qa親戚剛由東南亞舉家移民到美國,他要向銀行貸款買房子,但因他在美國缺乏「信用歷史」(credit history),故此請求我為他作保,這與聖經的教訓有牴觸嗎?
一、甚麼是作保?
  讓我們先來看看甚麼是作保。「作保」是指以錢財、物業或聲譽作為抵押,來保證履行一個更大的責任,這包括了甘願償還所欠的債務。為別人作保,就是抵押自己的錢財、物業或聲譽來保證別人未來要履行的責任。嚴格來說,「為別人作保」是與別人合夥的商務行為,這也正符合了「作保」在希伯來文字根「混合」的本義。
  就以房屋貸款為例,別人是因你的合夥使他所申請的貸款獲銀行批准,因此,在本質上你是與他合夥「購買」了房子。他將來不能供付的款項,你是有責任償還的,因他所欠的款項也是你所欠的款項。所以,為別人作保並不只是幫幫有需要的親戚朋友,舉手之勞的事,它是負責任的行動,帶著法律上和道德上的責任。如此看來,作保比借錢給別人更危險,而要付出的代價也可能是更大的!借錢給別人,至多失去金錢;但是為別人作保的話,可能會失去更多,包括金錢、聲譽和地位。
二、聖經如何看待作保
  1. 箴言六章1至5節指出,為他人作保就是為自己設下網羅。這段經文形容作保的人是被「纏住」、被「捉住」,須要「救自己」「脫離」這網羅。
  2. 箴言十七章18節指出,在鄰舍面前擊掌作保是無知的人,無知的人才會為他人作保。「無知」原意是「無心」,這裏是指欠缺判斷能力,或不經大腦所作的抉擇。
  3. 作保者會受虧損(箴十一15),甚至會令他失去一切(箴二十16,二十二27,二十七13)。因此,箴言二十二章26節乾脆地指示:「不要與人擊掌,不要為欠債的作保。」
  4. 若已為他人作了保的,就要盡力設法脫離這個承諾所帶來的捆綁 (箴六3-5)。
  這樣看來,聖經對作保一事的觀點絕不含糊,非常清晰地指出不要為他人作保;即使已為他人作保的,也要盡力設法盡早脫離這個約束(即須付的責任)。但這是否說聖經禁止或絕對不容許為別人作保呢?這在北美的社會行得通嗎?特別是在一個講求信用歷史的社會,拒絕亟需幫助的親友是否有點不近人情?
  關於上列引述的經文,有兩點是值得注意的:
  1. 我們只在箴言裏才能找到涉及為別人作商務保證的經文,聖經其他書卷再也沒有提及「為別人作保」或類似的經文。那就是說,「不可作保」並非神絕對的命令,非守不可,違背者是犯罪,當受處分。因為箴言的本質是從積累民間智慧歸納而來,它並非律法,所以「不可作保」是智者行事為人的準則──它指引我們行在主的路途上,保守我們不陷入險惡世界的網羅裏。我們不會因沒有遵行準則而受罰,但卻會因沒有依從準則而行而要承擔虧損的後果。
  2. 在上列引述的六段經文中,其中有五段指出不要為「外人」、「生人」、「外女」、「欠債的」等作保;而唯一沒有此等描繪的一段──「在鄰舍面前擊掌作保乃是無知的人」(箴十七18)──的前一節卻寫著:「朋友乃時常親愛,弟兄為患難而生」(17節)。這意味著「不可作保」的準則是指著那些「外人」、「生人」、「外女」、「欠債的」而說的。至於那些相熟的、信得過又有責任感的親戚朋友,或許在某些特殊的環境下,是可以為他們作保的。
三、為人作保的考量
  如此看來,聖經並不主張為別人作保。但若在不得已的情況下,必須為可信任的親戚作保時,應當考慮以下的問題後才作決定。
  你清楚知道自己是為誰和甚麼東西作保嗎?是為人、是為財物,還是為款項?那是你付得起的代價嗎?若對方真的沒有履行承諾去還債時,你是否甘心樂意地擔當他要履行的責任?你是否清楚知道作保有冒險的成分,使你在經濟上受制於人?再者,這也會把你倆的關係變得複雜──本來是親屬的關係,如今卻加上了商務合夥的關係。
你有沒有考慮過以其他的方法去幫助這位親戚?例如提供其他可行的意見、捐贈一筆款項給他,或是私人免息貸款給他等,這些都是實際可行的方法。你若是為基督徒親戚作保,是否助長他過「入不敷出」的生活?這樣做時,是否讓他不須要等候神的指引,導致他沒有仰賴神?箴言中其他理財的方法,如「殷勤籌劃的,足致豐裕;行事急躁的,都必缺乏」(箴二十一5),他有遵行嗎?
  若銀行不願意貸款給他,你須瞭解箇中的原因:無錢、無力償還、無信用、無信用歷史、無信譽,抑或其他因素?商務銀行是經過查核借貸人資格後,認為風險太大才拒絕了他;你若為他作保,是否願意承擔連銀行也不願意接受的風險投資?
  最後,經過禱告、深思熟慮後,若你仍覺得當為親戚作保,我建議你盡可能限制你要擔當的責任,如:縮短作保的期限(只保首兩年)、減少保金(一半的貸款)等。